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
發文字號:通傳北決字第11050026750號
主旨:預告修正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」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二、附表三、附表三之一、第八條附表四、附表五、附表五之一、附表五之二及「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」第十四條附表九。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修正機關: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。
二、修正依據:電信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、第五項及第九十二條。
三、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」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二、附表三、附表三之一、第八條附表四、附表五、附表五之一、附表五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及「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」第十四條附表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(網址:https://www.ncc.gov.tw),「新聞公告」選項下「本會公報」之「法規草案預告」網頁。
四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承辦單位: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北區監理處。
(二)地址: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43號。
(三)電話:(02)3343-8959。
(四)傳真:(02)2343-358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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