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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鼓勵民間積極投入研發,協助國內企業順利取得建構研發環境所需資金,以推動台灣成為國際研發創新基地,特依中長期資金運用作業須知第五點規定訂定「建構研發環境優惠貸款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,本局依據本要點並配合內部作業程序,將相關作業規定及應備資料彙編成冊,提供申請公司參考運用,俾利節省作業時間。
適用對象
本貸款之對象為網際網路業、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之業者。
前項網際網路業、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定義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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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際網路業:指對機構或個人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撥接服務、專線服務、連線服務、網路多媒體軟體及內容服務、系統及應用程式服務等專門服務之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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製造業: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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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服務業:提供產業創意、研究發展、設計、檢驗、測試、品質管理、流程改善、製程改善、自動化工程、電子化服務、資源再利用、污染防治、能源管理、智慧財產交易、創業管理等專門技術、諮詢或智慧財產權服務等相關行業之公司。
貸款用途
本貸款之用途為從事研究發展建構之研發環境所需,包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必要取得之場所(含土地、廠房及辦公室)、機器設備、電腦軟硬體設備、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從事研究發展活動時必要之營運資金。
申貸程序

申請程序詳細說明如下:公司洽尋並確認願意承作之承辦銀行。然後,公司同時向工業局與承辦銀行提出計畫申請,正本給工業局,副本給承辦銀行。工業局收到公司的計畫申請後,即進行資格審查。再由技術審查委員會及承辦銀行分別進行技術及財務徵授信審查。若需信保基金協助擔保,則由銀行洽信保協助擔保。最後由審議委員會進行計畫審議。計畫經審議通過推薦後,公司即可與銀行進行融資簽約,並依合約撥款及還款。
審查原則
本貸款之審查工作分資格審查、技術審查、授信審查、計畫審議,各階段審查原則說明如下:
(一)資格審查:由本局業務承辦組負責審查申請公司資格、計畫書格式及所附文件是否與規定一致。
(二)技術審查:由「技術審查委員會」負責審查公司計畫之可行性,包括研發佈局、研發定位、建構研發環境之時程、地點及研發人力、設備配置等項目。
(三)授信審查:由各承辦銀行依其核貸作業辦理。如申請公司之擔保品不足,承辦銀行
得依據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」相關規定,移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,其所需信用保證相關費用由申請公司自行負擔。
(四)計畫審議:由「審議委員會」參考前述審查結果,針對公司計畫執行能力、計畫預期效益、貸款金額及貸款條件等項目進行審議。
申請應備資料
(一)申請資料:檢送下列資料(1式2份,分別檢送工業局與承辦銀行)
1.建構研發環境優惠貸款申請書(需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)。
2.建構研發環境優惠貸款計畫書。
3.最近3年財務資料(請與計畫書分開獨立裝訂)。
(1)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簽證(貸款金額達3,000萬元以上者)或報稅報表。
(2)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。
(二)送件地點:台北市信義路3段41-3號 經濟部工業局1樓服務中心
副知承辦銀行。
(三)承辦銀行:本貸款資金如由中長期資金支應,則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評選適當之銀行辦理核貸事宜。可承作銀行包括台灣銀行、中央信託局、中國輸出入銀行、土地銀行、合作金庫銀行、台北富邦銀行、第一銀行、華南銀行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、交通銀行、國泰世華銀行、中華開發工業銀行、彰化銀行、中國國際商業銀行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、上海銀行、建華銀行、玉山銀行、台新銀行、遠東銀行、台北國際商業銀行、農民銀行、高雄銀行、萬泰銀行、大眾銀行、聯邦銀行、復華銀行、安泰銀行、陽信銀行、台灣工業銀行、新光銀行、誠泰銀行、新竹國際商業銀行、日盛銀行、華僑銀行、中華銀行、慶豐銀行、板信銀行、華泰銀行、三信銀行、台南中小企業銀行、台中銀行、寶華銀行等。
申請注意事項
(一)本項貸款由工局受理申請,申請公司應同時副知承辦銀行。
(二)每一計畫貸款額度,以不超過核准貸款用途投資金額之80%為限。
(三)貸款期限及寬限期(貸款期限含寬限期,寬限期只繳利息不攤還本金),視個別投資計畫之用途及申請人償還能力,依下列規定辦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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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取得土地、建物及其他相關有形資產為目的之申貸案,其貸款期限,最長不得超過15年;寬限期以3年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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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取得機器設備、電腦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有形資產為目的之申貸案,其貸款期限,最長不得超過7年;寬限期以2年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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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取得無形資產之智慧財產權或營運資金為目的之申貸案,其貸款期限,最長不得超過5年;寬限期以1年為限。
(四)申請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,工業局應請承辦銀行優先審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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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經濟部「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」、「協助傳統工業技術開發計畫」、「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」、「創新服務業界科專計畫」、「示範性資訊應用開發計畫」或「鼓勵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推動計畫」之任一研發補助計畫之國內業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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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工業局「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計畫」之國內業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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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經濟部技術處「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」之業者。
(五)貸款利率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辦銀行加碼機動計息,承辦銀行加碼以不超過2%為限。
(六)申請案經核准後,申請公司應於承辦銀行核准日起6個月內動用第1期款,逾期未動支者,註銷其核貸案。
(七)工業局、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、承辦銀行得派員前往借款人處查核有關貸款運用情形,借款人不得拒絕。
(八)借款人如有移用貸款情事,應由承辦銀行改按其一般貸款利率追溯核計利息後,收回全部貸款。
本局負責審理之業務承辦組
(一)申請計畫依其所屬之產業或技術屬性,由本局各業務組負責審理,各組依業務職掌分工如下:
1. 永續發展組-工業廢棄物管理科
2.
知識服務組-產業創新科 產業效能科 產業振興科
3. 金屬機電組-金屬科 機械科 運輸工具科 重機科
4. 電子資訊組-通訊科 電子科 光電科 資訊科
5. 民生化工組-石油化學科 食品醫藥科 一般化學科 紡織科
(二)本局電子資訊組綜理本貸款之各項推動事宜,洽詢電話:(02)2700-7500。
計畫書撰寫說明
(一)計畫書請以A4規格紙張直式橫寫(由左至右)製作。
(二)書表中表格化之項目,表格長度如不敷使用時,請自行調整。
(三)各項市場調查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(請引用較具公信力之單位)及資料日期。
(四)計畫書請編頁碼,以便於查對。
(五)本須知資料可由經濟部工業局研發貸款網站取得相關電子檔案資料,網址: http://rdloan.itnet.org.tw。
(六)各項表格若需填寫年度請由小至大,由左向右排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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